电视剧剪辑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涉及多方权益,需根据具体创作情形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 原创性剪辑的著作权归属
若剪辑者通过二次创作(如添加特效、配音、解说或独创性编排)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剪辑者可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者所有,剪辑需取得原著作权人授权。
2. 单纯片段截取的侵权风险
仅截取原剧连续片段而未添加独创性内容的剪辑行为,可能构成对原剧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即使标注来源,未经许可的传播仍属违法。
3.权利主体与授权链条
制片方:通常持有原始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平台方:部分流媒体平台通过合同获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追究剪辑行为责任。
演员与编剧:虽不直接拥有影视作品著作权,但其表演者权、署名权等需在剪辑中被尊重。
4. 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
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教学、评论、新闻报道)可能免责,但需满足:
引用比例适当;
不得影响原剧正常使用;
不得实质性替代原作品。实践中,短视频平台常见的“解说类剪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个案分析。
5. 合作创作与委托作品的权属
若剪辑由多人完成或受委托制作,权属依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受托人,但委托方可在约定范围内使用。
6. 技术规避与法律风险
部分剪辑者通过修改画面比例、加速播放等技术手段规避侵权检测,但实质性相似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2021年国家版权局“剑网行动”已将对影视切条、搬运的治理列为重点。
扩展知识:
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原则”要求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删除内容,但明知或应知侵权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短视频剪辑案件多认定侵权,如“优酷诉快手侵权案”(2021)中,法院判决平台赔偿因未经授权传播《大明风华》剪辑片段造成的损失。
电视剧剪辑的合法性核心在于独创性判断与授权链条完整性,从业者需谨慎评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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