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涵盖以下方面:
1.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报告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扩展*:未发表的草稿、信件、商业文案等也可能受保护,只要具有独创性。
2. 口述作品:即兴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表达形式。
*注意*:需通过录音或书面记录固定,否则难以举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 音乐作品包含词曲及未配词的旋律。
- 戏剧作品指剧本、舞台表演设计(如舞台剧、歌剧)。
- 曲艺涵盖相声、评书等传统形式。
- 舞蹈作品包括动作编排及舞谱。
4. 美术、建筑作品:
- 绘画、书法、雕塑等平面或立体艺术。
- 建筑作品指具有美学设计的建筑外观或模型,但施工图纸归类于图形作品。
5. 摄影作品:通过摄影器材创作的图像,需体现拍摄者的构图、光影等独创性。
*例外*:纯翻拍文件或证件等无独创性内容不受保护。
6. 电影及类电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动态影像,以及短视频(如微电影、Vlog)。
7. 图形与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区分*:功能性设计可能同时受专利法保护。
8. 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及其文档均受保护,但算法本身不属于保护范畴。
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民歌、传说、传统工艺等,需符合国家特别规定。
10. 衍生作品与汇编作品:
- 改编、翻译、注释已有作品产生的二次创作。
- 数据库、选集等汇编内容若在材料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可受保护。
不保护的对象:
法律条文、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单纯事实消息(如新闻报道中的时间、地点)。
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红楼梦》原著)。
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方法或事实。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署名、修改等)与财产权(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保护期通常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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