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 文字作品:小说、散文、论文、报告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包括电子文本和印刷品。
2. 口述作品:即兴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未以物质载体固定的口头表达形式。
3.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配乐等带有或不带歌词的创作,包括乐谱和录音。
4. 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舞台表演的剧本及表演形式设计。
5. 曲艺作品:相声、快板、评书等传统民间艺术形式的脚本和表演方式。
6. 舞蹈作品:通过连续动作、姿势、表情编排的舞蹈设计,包括舞谱和录像。
7. 杂技作品:魔术、马戏、高空表演等通过形体动作展现的独创性编排。
8. 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
9. 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创作,强调构图和光影的独创性。
10. 电影作品:以视听技术摄制的影片,包括电视剧、纪录片及类似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
11. 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具有实用功能的图形表达。
12. 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制作的立体造型,如建筑模型、工业产品模型。
13. 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及其文档,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
14. 衍生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创作,如小说改编剧本。
15. 汇编作品:对素材或数据的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集合,如百科全书、数据库。
16. 民间文学艺术:由群体世代传承的民歌、故事、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随着技术发展新增的受保护客体,如AI生成内容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相关扩展知识: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
实用艺术作品需满足艺术性可分离于实用功能才能获得保护。
建筑作品包括设计图和建筑物本身,但标准设计可能不受保护。
数据库在内容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时可作为汇编作品保护。
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作品完成即享有权利,无需登记(但登记可作为权属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保护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财产权利,以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人身权利。不同国家/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需参照《伯尔尼公约》及当地著作权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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