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众所知,即未被现有技术所涵盖。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核心条件之一,若技术方案在申请前已公开或为公众所知,则丧失新颖性。以下是关于新颖性的详细说明:
1. 现有技术的定义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专利文献、学术论文、产品说明书、展览会展示等。
2. 公开方式的影响
- 出版物公开: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公开,如专利文献、期刊、书籍等。
- 使用公开:如产品销售、公开演示、工业生产等实际应用。
- 其他公开:如口头报告、展览、网络发布等非书面形式的披露。
3. 抵触申请的影响
在申请日之前,他人已向专利局提交但未公开的相同技术方案(抵触申请),可能破坏后申请的新颖性。需注意中国《专利法》中“抵触申请”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在先申请。
4.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若因以下情形公开技术,可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技术内容。
需在申请时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
5. 部分新颖性与整体对比原则
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即将申请技术与一项现有技术单独对比,而非多份文件的组合。若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被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则不具备新颖性。
6. 隐含公开与直接公开的区别
即使现有技术未明确记载某一特征,但该特征必然隐含于公开内容中(如必然推导出的结构或功能),仍视为公开。
7. 优先权制度的作用
申请人可通过优先权制度,基于在先申请日确立新颖性判断的时间节点,但需在12个月(发明专利)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提交后续申请。
8. 国际申请与地域性差异
新颖性标准具有地域性,但《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体系要求全球范围内的新颖性。部分国家采用绝对新颖性(如中国、欧洲),而少数国家仍保留相对新颖性(如美国的“国内公开”例外)。
9. 审查中的新颖性检索
专利局通过检索国内外数据库(如CNKI、Derwent、WIPO)比对现有技术。申请人可提前进行专利检索以避免重复申请。
10. 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区别
新颖性关注“是否已有”,创造性则评估技术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即使具备新颖性,若技术方案对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仍无法授权。
11. 商业考量与专利布局
企业需在技术公开前提交申请,避免因产品发布、论文发表或融资披露导致新颖性丧失。可通过“防御性公开”策略主动公开非核心技术以限制对手专利布局。
12. 典型案例参考
如“基因编辑专利纠纷”中,因关键论文的发表早于专利申请日,导致部分权利要求新颖性被无效,凸显公开时机的重要性。
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判断需结合技术领域、公开形式和法律细节综合评估,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利代理人以确保技术方案的合规性。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