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 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因其与特定身份关系紧密关联,不得转让。
- 基于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中的受托人或雇员权利,因依赖特定主体的技能或信用,转让可能损害合同目的。
2. 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 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时,除非受让人善意且不知情(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尊重约定),否则转让无效。例如,商业合作协议中可能限制一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竞争对手。
3. 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 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如《民法典》第545条排除的债权。
- 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债权,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政府方权利、国防科研合同款项等。
4. 需行政审批的债权
- 某些债权转让需经批准(如涉外技术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未经审批则转让无效。例如,涉及敏感技术的出口合同债权需商务部许可。
5. 未来债权中的限制情形
- 未来应收账款在基础法律关系未成立时转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尚未签订购销合同即转让“预期货款”。
扩展知识:
金融债权转让例外: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需遵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性政策。
票据债权特殊性:票据债权原则上可自由转让,但若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背书转让仅产生普通债权效力。
司法实践争议点: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是否需发包人同意存在分歧,部分地区高院认为需兼顾农民工工资保护。
注意:即使债权可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生效(《民法典》第546条),但通知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实践中,还需审查基础合同的真实性,避免虚构债权转让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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