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承诺是否可以视为合同,需结合法律要素和具体情形综合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or要约与承诺
承诺人明确表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要约),受赠人表示接受(承诺),此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框架。
财产转移前的可撤销性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予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予,但公益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予除外。
无偿性的法律约束力
赠予合同本质上属于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通常无需履行对应义务,但若附义务(如“你考上大学即赠车”),则可能构成附义务赠予合同(《民法典》第661条),此时更具合同属性。
形式要求
普通赠予可为口头或书面,但不动产赠予需书面形式(《民法典》第657条),公证赠予则具有更强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赠予承诺更接近典型合同。
信赖利益保护
若受赠人基于赠予承诺产生合理信赖并遭受损失(如为接受房产支付税费),赠予人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与情谊行为的区别
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或情感性赠予(如请客吃饭)通常视为情谊行为,法院可能不认定为合同,因其缺乏法律约束意思。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法院会综合考量赠予标的、双方关系、履行行为(如部分交付)等因素。例如,房产赠予的书面承诺更易被认定为合同,而口头现金赠予较难举证。
结论
赠予承诺在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尤其是书面、公证或附带义务)时,可视为合同;但简单口头承诺或无实际履行的情形,可能仅构成道德义务而非法律约束。需结合具体行为和法律形式判断。此外,赠予合同的撤销权、税务 implications (如涉及大额财产),亦需在实践中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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