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诈骗的认定需综合主客观要件,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主观方面要件
1.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既无履约能力,也无履行诚意,主观上意图骗取对方财物。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意推定情形包括:
- 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提供虚假担保文件(如伪造产权证明、审计报告)
- 收到货物/款项后隐匿转移财产
- 挥霍资金导致无法返还
- 实施"拆东墙补西墙"式资金周转
二、客观行为表现
2. 欺诈手段的实质性:
- 主体欺诈:伪造营业执照、虚构注册资本、冒充国企背景
- 标的物欺诈:销售不存在/已抵押的货物,以次充好(如电子元器件以废旧品冒充新品)
- 履行能力欺诈:隐瞒破产状态或重大负债
- 支付能力欺诈:使用空头支票、伪造信用证
3. 欺骗手段与合同履行的关联性:诈骗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合同关键条款,如:
- 通过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保证金
- 利用"阴阳合同"设置陷阱条款
三、数额与情节标准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诈骗2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
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
虽未达数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节仍需追责:
(1)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诈骗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
(3)使用诈骗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有履行意愿,可能夸大履约能力但存在部分履行行为
刑事诈骗自始无履行真意,多伴随逃匿、资金转移等行为
五、特殊情形认定
1. "借新还旧"式合同:连续签订多份合同以掩盖资不抵债事实,可能构成诈骗
2. "一女多嫁"交易:同一标的物与多个买方签订合同,且无实际交付能力
3. 利用格式条款诈骗:在合同中设置隐蔽的免责条款或高额违约金条款
取证要点提示:
重点收集行为人资产负债情况、资金流向记录
比对合同签订时的实际经营状况与陈述是否相符
注意固定电子证据(聊天记录、邮件往来)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区分市场风险导致的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对于签订合同时部分虚构事实但确有履约努力的情形,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对于跨境贸易诈骗案件,还需关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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