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主要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其所承诺的或已经履行的款项或其他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我国主要是由《合同法》规定的,但并不仅限于此一法律。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
1. 情形:债权人因对方的欺诈、威胁等恶意手段而被迫订立合同,或者因对方逼迫、利用其占据优势地位等原因订立了不公平的合同,依法可以撤销合同。
2. 效果:债权人可以撤销合同,同时要返还对方已履行的权利,对方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其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
除《合同法》外,我国其他法律也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比如:
1. 民法总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其没有被清偿的合同债权,但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行使该权利:(1)债务人继续承担履行义务;(2)债权人明知其已完成清偿而要求清偿;(3)债务人已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放弃抗辩权或者债务人不因此而受到不合理的损失。
2. 民法典:债权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以通知债务人提前履行,但是应当根据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加倍借款利息。如约定了利率则按照约定履行,未约定利率的,可以根据法定利率履行。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劳动合同法》: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被侵犯合法权益,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2)被迫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3)用人单位已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致使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
综上所述,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仅限于《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债权人的撤销权能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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