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时效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欺诈的情形,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该请求的时效期限为1年。
具体来说:
1. 合同欺诈时效期限为1年
合同欺诈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合同欺诈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受欺诈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存在欺诈行为的时候,1年时效期限开始计算。
2. 1年时效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受欺诈方在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将依法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裁决。
3. 合同欺诈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等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欺诈时效期限不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延长等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有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被中止或延长,合同欺诈时效期限仍然为1年,不会因此而改变。
4. 合同欺诈时效的制度目的
合同欺诈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一方面保护受欺诈方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防止权利主张无限期延长,影响交易安全。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欺诈的时效规定为1年,这一规定兼顾了合同各方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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