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行为方式和实施手段,可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1. 虚构主体诈骗
行为人伪造营业执照、公章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伪造虚构公司信息或利用已注销企业名义骗取货款或定金。司法实践中常见"皮包公司"进行连环诈骗。
2. 虚假担保诈骗
通过伪造产权证明、银行保函或重复抵押等手段提供虚假担保。例如将同一不动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或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信用证明来获取对方信任。
3. 虚假履行诈骗
采取"钓鱼式"履行策略,初期少量履约骗取大额合同后逃匿。典型如先支付前几笔小额货款取得信任,待收到大宗货物后转移资产失联。
4. 诱饵式诈骗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优惠条件吸引签约,如谎称特殊渠道获取紧俏物资。多伴随要求支付"预付款""保证金"等名义的款项。
5. 条款陷阱诈骗
在合同条款中设置晦涩难懂的免责条款或附加协议,事后以对方"违约"为由侵吞财物。常见于建筑工程、加盟经营等领域。
6. 虚假票据诈骗
签发空头支票或伪造金融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利用票据结算时间差实施诈骗。包括使用作废支票、变造票据金额等手法。
7. 连环诈骗
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维持骗局,用后签合同骗取的资金支付前期合同款项,形成资金盘骗局。庞氏骗局即属此类变种。
8. 互联网合同诈骗
利用电子合同签署便捷性实施诈骗,包括伪造电子签名、篡改网络合同条款、虚构电子商务交易等新型手法。
9. 涉外合同诈骗
利用跨境贸易复杂性,通过信用证欺诈、虚假提单等方式实施诈骗。可能涉及离岸公司、转口贸易等复杂交易结构。
10. 服务类合同诈骗
在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等领域收取费用后不履行义务,如虚假承诺、户口等事项。
特殊形态包括利用格式合同欺诈、阴阳合同诈骗等。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虚假清偿能力骗签合同"纳入规制范围。司法认定需重点考察非法占有目的,如资金去向、履约能力、事后态度等要素。受害人应注意核查对方资信、留存磋商记录,对异常优惠条款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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