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独立罪名,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包含多种具体行为形式,以下分述主要情形及相关扩展内容:
一、典型行为类型
1. 虚构主体型诈骗
- 使用虚假明、盗用他人名义或虚构不存在的单位签订合同。实务中常见伪造营业执照、公章或冒充知名企业分支机构。
2. 虚假担保欺诈
- 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例如使用过期支票、伪造房产证骗取货物。
3."空手套白狼"式诈骗
- 无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大额财物。典型如循环采购模式中后期拖欠货款。
4. 卷款潜逃行为
- 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包括收到预付款、定金后失联,或转移财产后拒不履行。
5. 其他欺诈手段
- 包括虚构工程项目、谎称特殊关系获取业务、篡改合同条款等欺诈方式。
二、司法实践扩展要点
1. 主观要件认定
- 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通过以下情形综合判断:
- 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且事后未补足
- 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挥霍
- 逃避返还财物
2. 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 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履约真实意愿。民事欺诈可能存在夸大履约能力等行为,但仍追求合同履行。
3. 特殊形态认定
- 诈骗国有企事业单位可能构成贪污罪
- 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合同诈骗罪竞合
4. 数额标准
- 立案标准一般为个人诈骗2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各省可根据经济水平在法定幅度内调整。
三、关联法律适用
需注意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罪名的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同时符合特别罪名构成要件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刑期分为三档: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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