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二次工伤的待遇计算需结合工伤等级、历史赔偿情况及劳动关系状态综合确定,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 叠加伤残津贴
若二次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提高,按新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发放,但需扣除原伤残津贴差额。例如:初次工伤为7级,二次工伤后升级为5级,则按5级标准(本人工资的70%)发放,同时扣除原7级津贴(本人工资的60%的差额)。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每次工伤均可独立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次工伤后,按新评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月数(如1级为27个月工资)再次发放,与首次工伤的补助金互不影响。
3. 医疗待遇
二次工伤的医疗费用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若单位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4. 劳动关系处理
职工因二次工伤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终身伤残津贴;
5-6级伤残的,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或60%);
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约时,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5. 特殊情形
旧伤复发:若二次伤害与首次工伤存在因果关系,按新工伤处理;若属纯粹旧伤复发,仅享受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不重复评定伤残等级。
多重劳动关系:在多个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的,由事发时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 法律依据扩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41条,工伤保险待遇优先从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需承担赔付责任。实务中需注意:
伤残等级复查需在伤情变化后1年内申请;
跨地区就业的,可合并计算工伤保险缴费年限;
骗取待遇将面临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7. 争议处理
对工伤认定或待遇计算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争议需在收到报告15日内向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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