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工伤待遇如何

辽宁省老工伤待遇是指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即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且未经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有明确记载或确凿证据证明其工伤事实的职工,其相关待遇的保障问题。其核心在于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保障其长期待遇的支付。
一、 老工伤人员的纳入范围
根据辽宁省相关政策,老工伤人员通常指:
1. 辽宁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集体企业中,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当时已由企业负责支付工伤待遇,且目前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的人员。
2. 部分有条件的地区,也将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了统筹管理。
二、 主要待遇项目及标准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其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待遇项目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基本衔接,但具体标准有其历史延续性。
| 待遇项目 | 内容说明 | 支付主体(纳入后) |
|---|---|---|
| 伤残津贴 | 对经鉴定为1-4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按月发放。标准通常为其受伤前工资的一定比例(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护理费 | 对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老工伤人员,根据其护理依赖等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50%、40%、30%)按月发放。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对因工死亡老工伤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按月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旧伤复发医疗待遇 |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所需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 辅助器具配置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停工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用人单位 |
三、 纳入流程与资格确认
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 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老工伤人员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原始病历、工资表、企业认定记载等),并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 劳动能力鉴定:对于需要确定伤残等级或护理依赖程度的人员,需由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确认。
3. 经办机构审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和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其纳入资格和待遇项目。
4. 纳入统筹:审核通过后,其符合条件的长期待遇将移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 重要注意事项
1. 政策过渡:辽宁省老工伤人员的纳入工作主要依据《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20号)等一系列文件开展,不同市可能在具体操作细节上略有差异。
2. 待遇调整:已纳入统筹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通常会参照辽宁省当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比例同步进行调整,具体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
3. 咨询途径:由于具体个案情况复杂,建议老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进行咨询,获取最准确、最权威的政策解释和办理指导。
总之,辽宁省通过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切实保障了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其长期待遇的稳定支付,分散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体现了社会政策的公平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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