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在中国属于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三方代表组成:
| 机构名称 |
性质 |
组成单位 |
设立依据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事业单位性质 |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政府设立的行政管理组织,又具备司法性质的争议裁决权。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具有强制力的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的区别在于: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需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部分案件可直接生效。
劳动仲裁的业务范围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争议、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等涉及劳动权益的争议案件。其处理依据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劳动仲裁部门并非独立司法机关,而是由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设立的三方机制组织。这种设置体现了中国劳动争议解决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