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承担主体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地方性规定。以下是专业解答及扩展说明: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承担规则
| 适用情形 | 费用承担方 | 法律依据 |
|---|---|---|
|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后)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
| 因病或非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 申请人自行承担 |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 |
| 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查(用人单位发起) | 初次鉴定费由基金支付,复查费由用人单位预缴(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二、关键规则解析
1. 工伤情形下的费用承担:职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费用由其全额承担。
2. 非工伤鉴定的特殊性:因病提前退休、非因工致残等情形的劳动能力鉴定,各地普遍规定由个人或单位申请并承担费用,例如北京市标准为每人次400元。
3. 异议程序的费用规则: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再次鉴定需由申请方(单位或个人)预缴费用;若复查结论改变,预缴费用退还;未改变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三、配套机制说明
• 鉴定机构属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社部门、医疗机构、工会等代表组成,属非营利性机构,收费标准需经省级政府批准公示。
• 费用支付流程:参保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费用报销,无需个人垫付;未参保单位需在鉴定前向鉴定机构缴费。
• 救济措施: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费用的,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社部门投诉,逾期不支付的可按《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强制执行。
扩展提示:2023年多省市修订鉴定收费标准,例如江苏省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调整为300元/人次,上海则明确疑难病例会诊额外收取200元。建议申请前查询当地最新公示文件以确认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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