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需结合法律依据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1. 解除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41条,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需明确引用具体条款,例如:协商解除(第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第37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解除(第39条)或无过失解除(第40条)等。
2. 解除原因及事实说明
- 若为协商解除,需写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愿及协商过程;
- 若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如严重违纪、失职),需列明具体事实及证据;
- 若为经济性裁员,需说明经营状况及履行法定程序(如向劳动部门报告)。
3. 解除时间与程序
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并说明程序合法性。例如: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或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4.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需列明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及计算方式;若涉及违法解除,需说明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的支付责任。
5. 工资、社保及福利结算
需结清解除前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明确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截止时间;注明其他福利(如奖金、股权)的处理方式。
6. 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
若存在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需提醒劳动者继续履行的义务,并说明补偿金支付条件(如有)。
7. 工作交接要求
列明劳动者需交接的文件、物品、客户资料等,并约定交接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
8. 争议解决途径
注明双方可采取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并提示法律时效(仲裁需在1年内提出)。
9. 其他约定事项
如离职证明开具、社保关系转移、档案移交等后续事宜的具体安排。
扩展知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必须留存相关证据;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等特殊保护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3倍,且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解除需确保程序合法、内容清晰,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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