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合同纠纷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属于法定之债;而合同纠纷基于双方合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意定之债。二者核心区别如下:

| 类别 | 不当得利 | 合同纠纷 |
|---|---|---|
| 法律性质 | 法定之债(非合意产生) | 意定之债(基于合同约定) |
| 产生原因 | 无法律依据获益导致他人受损 | 违反合同义务或权利争议 |
| 举证责任 | 受损方需证明获益方无法律依据 | 需证明合同效力及违约事实 |
| 法律后果 | 返还所得利益(原物或折价补偿) |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
典型案例关联:
在合同被撤销或无效后,可能同时涉及两种请求权:
1. 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返还(原物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
2. 无法返还原物时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157条)。
实务中需注意:
· 合同履行中因计算错误多付款项,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之日起算(《民法典》第188条)。
结论:二者分属不同请求权基础。《九民纪要》第33条强调“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当事人需根据证据完备性选择适用:合同纠纷需证明合同关系及违约事实,不当得利则要求证明利益变动缺乏法律依据。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