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聘任合同是指雇主或雇员不再继续履行原定的聘用合同,主动终止雇佣关系。在中国劳动法中,解除聘任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雇员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也就是主动离职;二是雇主因经济、技术、组织等原因解除合同,也就是辞退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雇员不按照规定的办法提前三十日(试用期不满三十日的,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算作旷工。也就是说,雇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并且履行工作职责,否则将被视为旷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雇主辞退员工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只有特定情况下,雇主可以不提前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雇主严重损失;员工严重失职,经过教育和改正仍不见好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在这些情况下,雇主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结来说,解除聘任合同旷工的天数取决于雇员或雇主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雇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工作职责,雇主可以认定为旷工;如果雇主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特定情况下,雇主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