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领域,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核心程序性环节,但二者本身并非合同,而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以下是专业解析:

1. 要约(Offer)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须满足: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例如:供应商向采购方发送标明价格、数量、交货期的供货函
2. 承诺(Acceptance)
依据《民法典》第479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承诺须:
(1)在要约期限内作出
(2)内容与要约一致(镜像规则)
例如:采购方在约定时间内签署订单确认书
| 法律行为 | 性质 | 效力 | 民法典依据 |
|---|---|---|---|
| 要约 | 单方意思表示 | 到达生效(第474条) | 第472-478条 |
| 承诺 |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到达生效(第484条) | 第479-489条 |
| 合同 | 双方合意的法律行为 | 承诺生效时成立(第483条) | 第490-491条 |
• 与合同的关系:
要约 + 有效承诺 = 合同成立
例:采购方发出订单(要约)→ 供应商确认订单(承诺)→ 买卖合同成立
• 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第473条)
法律效力差异:要约受期限约束,要约邀请可随时修改
• 例外情形:
实践合同:需完成标的物交付(如自然人借款合同)
要式合同:需完成法定形式(如不动产抵押登记)
| 行为类型 | 生效时点 | 撤回条件 | 撤销可能 |
|---|---|---|---|
| 要约 | 到达受要约人 | 先于/与要约同时到达 | 承诺前可撤销(第476条) |
| 承诺 | 到达要约人 | 先于/与承诺同时到达 | 不可撤销(第480条) |
注: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时,进入该系统视为到达;未指定则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首次视为到达(第479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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