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用目的和方式
1、租用林地的目的是进行林业经营和林产品生产,租用者承诺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2、租用方式为长期租赁,租期不少于20年。
二、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 100元,可根据林地质量、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经济效益等因素适当调整。
2、租金支付方式为年缴,按照10年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结算。
3、租金的支付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付的,每日按应付租金的5%计算滞纳金。
三、经营管理
1、租用者应当对所租林地的保护和贮育,采取相应措施,使林木保持良好的生长状态,提高林地生产效益。
2、租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林业法规、政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砍伐、采伐、毁坏或者转让林地。
3、租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管理林地,不得私自改变林地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组成,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和保护公益林地、林火预防等规定,做好林地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
四、保险与赔偿
1、租用者应当购买土地承包经营责任险,承担因经营管理造成的生产损失和其它经营风险。
2、租用者在经营管理中因违法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3、若因如火灾、冰雪灾害、瘟疫、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租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租用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管理方式、擅自转租或者转包林地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租借的林地,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租用者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法规,造成林地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租用者拖欠租金超过5个月的,按照违约处理,可能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六、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协商解除合同。
2、租用者未能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管理 林地,致使经营效益严重损失、指定经营计划无法实现的,出租方有权通知租用者限期改进,逾期未改进的,可以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产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寻求调解或者启动法律程序解决。
八、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后,租用者应当将林地及其附着物返还给出租方。
2、合同期内,租用者有获得可砍伐林木的权力,租用期满后,租用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将所砍伐的林木的壳钱运出给出租方。
3、租用期内,租用者建造的林地附属设施,合同期限届满将随林地返还出租方,但出租方应做出合理、公正的补偿。
以上为农村林地租用合同的主要条款,租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租用者在签约前应查看各项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租用林地并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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