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并不绝对要求具备书面合同形式,以下从不同情形分析合同纠纷的法律基础:
1. 书面合同非必须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例如,通过微信协商达成合意、商家接受消费者下单等非书面行为,均可构成合同关系。实务中,网购、即时服务等交易常以行为默示形成合同,争议时可依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认定合同内容。
2. 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
欠缺书面合同但存在实际履行行为的,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如长期合作的供货关系中,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但持续交货付款,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通过交易习惯补充条款内容。最高法相关判例(如(2019)最高法民终18号)明确认可此类情形的合同效力。
3. 缔约过失责任
即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一方在磋商阶段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对方损失的,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时纠纷虽非基于有效合同,但仍属广义合同纠纷范畴。
4. 单方允诺的特殊情形
悬赏广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商家公开承诺等单方意思表示,即使无相对方签署文件,接受履行即形成债的关系,纠纷时可诉求履行。
5. 格式条款与默示同意
用户点击"同意"网络平台条款、使用会员服务等行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虽无传统合同签署程序,但电子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实践中,涉及数据隐私、服务中止的纠纷多由此产生。
6. 法律强制规定的补充
合同欠缺主要条款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会依标的性质、行业惯例等补充质量要求、履行方式等内容,解决由此引发的争议。例如建设工程未约定计价标准时,可参照当地定额计价。
实务中需注意:口头合同举证难度较大,建议通过履约过程中的邮件、录音、第三方见证等固化证据;而涉及不动产、涉外贸易等法定书面要式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合同未成立。合同纠纷的本质是追究违约责任或缔约责任,书面文件仅是证明合意的形式之一,核心仍在于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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