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构成伤残的赔偿和处理方式如下:
1. 医疗费用赔偿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手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若单位未参保,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 护理费
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需承担护理费用,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可能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4.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报销合理交通费(如火车、汽车等普通座位费用)、住宿费(按出差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
5. 辅助器具费
若因工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6. 后续治疗费
工伤复发或需后续治疗的,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
7.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不构成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时,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个别地区对未达伤残等级可能不适用,需参考地方法规)。
注意事项:
即使不构成伤残,劳动者仍有权主张上述费用,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法定情形)。
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评。
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注意保留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
地方性法规可能对赔偿标准有细化规定,例如上海、江苏等地对护理费或交通费有具体计算方式,需结合当地政策执行。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