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工伤职工本人: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主动提出鉴定申请。
2. 用人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有义务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出鉴定申请,尤其是在职工本人未提出时。
3. 近亲属或监护人:若职工因伤情严重无法自行申请,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代为申请。
4. 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协助职工或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尤其在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时。
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如争议处理或待遇核定需要),社保部门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扩展知识:
劳动能力鉴定通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法规,需提交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鉴定结论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1-10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津贴等)。
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申请省级复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果。
非工伤导致的疾病或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能适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但程序与待遇可能与工伤鉴定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是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及时申请有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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