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XXX 被告人:XXX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现住:XXXXX。系贵州省某公司员工。
被告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现住:XXXXX。系贵州省某餐饮公司员工。
原告系贵州省某公司员工,被告系贵州省某餐饮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贵阳市结婚。婚后生活原本美满,但自从XXXX年X月X日起,被告开始对原告产生不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频繁地无故猜疑和指责原告。在此期间,被告经常发脾气、无端大吵大闹,影响了整个家庭的和谐。
XXXX年X月X日,被告无端猜疑原告与他人有染,导致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最终被告竟然对原告动手,并且言语恶劣,伤害了原告的尊严和体面。此后,双方的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原告提出离婚。
原告在此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如下:
1. 判决离婚,双方恢复单身。
2. 原告对共同财产不要求分割,仅要求被告按法定约定给予离婚赔偿。
3.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依法作出裁决。
特此起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证据材料目录
证据一:结婚证书复印件
证据二:调解书复印件
证据三:医院诊断书原件
证据四:家庭矛盾记录整理表
证据五:相关证人证言
备注:本诉讼材料一式两份,请查收。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