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权限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起诉权
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可直接起诉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
2. 财产分割请求权
离婚时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取得的工资、房产、投资收益等。若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主张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1092条)。涉股权、知识产权等复杂财产时,需专业评估。
3. 子女抚养权主张
可协商或诉讼确定子女抚养权,法院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综合考虑年龄、抚养条件等因素。8周岁以上子女意愿需被尊重(《民法典》第1084条)。抚养费可根据收入变化另行起诉调整。
4. 经济补偿与帮助
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有权请求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要求对方提供适当帮助,形式可为金钱、房屋居住权等。
5. 损害赔偿权
若存在重婚、家暴、虐待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及物质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需注意举证责任由主张方承担。
6. 撤销婚姻请求权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在1年内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主张撤销且有权索赔。
7. 调解与特别程序
离婚诉讼必经调解程序。军人配偶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涉外离婚可能涉及管辖法院选择问题。
8. 执行申请权
对拒不履行抚养费、财产分割判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列入失信名单、查封财产等措施。
此外,应注意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妨害探视的可起诉变更抚养协议。诉讼中可通过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但需提供担保。虚假债务主张可能被追究妨碍诉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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