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结婚登记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法律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 结婚条件审查
1. 自愿原则: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无胁迫或欺骗情形。
2. 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 禁止情形:
-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不得重婚;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严重精神障碍、法定传染病未治愈等)。
二、 提交材料
1. 明:双方原件及复印件(临时无效)。
2. 户口簿:需提供完整户口簿(集体户口可用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栏需标注“未婚”或“离异/丧偶”(若变更需提前更新)。
3. 声明书:现场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由登记员监誓。
4. 其他情况:
- 再婚需提供、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需生效证明);
- 港澳台居民需额外提供通行证及经公证的无配偶证明;
- 外国人需提交护照、该国公证的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本。
三、 登记流程
1. 预约:部分地区可通过政务平台(如“民政通”APP)提前预约,缩短排队时间。
2. 现场办理: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需双方亲自到场。
3. 审查与颁证:登记员核对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结婚证。部分城市推行宣誓仪式。
四、 注意事项
婚前体检:虽非强制,但建议进行免费(项目包括传染病、遗传病筛查)。
涉外婚姻:需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或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事实婚姻:1994年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仅按同居关系处理。
证件要求:户口簿与信息必须一致(姓名、出生日期、号),不一致需提前到公安机关更正。
五、 法律效力
结婚登记后即确立夫妻关系,财产、继承、抚养等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未登记同居不产生配偶权利,但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六、 后续事项
可凭结婚证办理户口迁移、配偶签证(涉外婚姻)、共同财产登记等;
婚姻登记档案长期保存,补办需本人持申请。
特殊情况下(如军人结婚),需提交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少数民族地区可能根据地方条例有补充规定,如新疆要求维吾尔族结婚需额外提交民族语声明书。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