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来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原告预交后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离婚案件受理费(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标的额比例追加)由原告起诉时预交,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承担方。若双方均有责任或调解结案,可能由双方分担。
2. 经济困难者可申请减免或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法》条件的当事人(如低收入、残疾等),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交诉讼费。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件及案件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国家财政承担费用。
3. 财产保全等额外费用的处理
申请财产保全需另行缴纳担保费(标的额1%以下)或提供担保物。若申请人胜诉,该费用可主张由对方承担;若败诉则自行负担。执行阶段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通常由被执行人支付。
4. 调解或和解时的约定支付
协议离婚转为诉讼时,若双方在调解中约定费用分担(如一方自愿承担),法院将制作调解书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登记仅需工本费,不涉及诉讼费。
5. 律师费的承担
除非双方书面约定或对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如家暴、重婚),否则律师费一般自行承担。但部分地区(如上海)在特定情况下可支持无过错方主张合理律师费。
扩展知识:
涉外离婚案件受理费统一为300元,管辖法院为被告户籍地或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
二审案件上诉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上诉则分别预交,最终按责任比例划分。
支付诉讼费需通过法院指定银行账户,保留缴费凭证作为执行依据。
实践中建议提前准备经济状况证明、财产清单等材料,以便法院综合认定费用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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