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婚姻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 明
- 双方当事人需提供有效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临时或户口簿)。若为港澳台居民,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经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及经认证的单身证明翻译件。
2. 户籍证明
- 上海户籍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若户口簿信息未更新(如婚姻状况栏仍显示“未婚”),需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正。非沪籍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上海居住证或户籍地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所需材料(2023年起试点实施)。
3. 婚姻状况声明
- 需现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由工作人员监督签字。离婚或丧偶者需提供明(/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
4. 照片材料
-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可现场拍摄或自带符合规格的照片。
5. 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 军人需提交《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再婚当事人若涉及子女抚养权变更,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涉外婚姻需额外提交领事认证文件。
注意事项:
所有材料复印件建议提前准备,现场复印可能排队;
若委托他人代办预约,需提供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
静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免费咨询,建议提前预约。
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瞒婚姻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法律责任。建议提前通过“随申办”APP或电话核对最新政策,避免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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