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遗嘱规则主要是由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的相关条款所规定。
首先,根据德国的民法典规定,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制定遗嘱。换言之,只有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以及被法院裁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是没有制定遗嘱的权利的。
其次,德国法律规定,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必须亲笔签名,并标明日期。此外,在写遗嘱的时候,如果需要进行修正或者改动,也必须进行亲笔签名的操作。如果遗嘱只有打印的版本,是无效的。
第三,关于遗嘱的内容,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存在模糊或者矛盾的情况。同时,遗嘱的内容也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德国法律的规定。
第四,当遗嘱的内容涉及到财产分配时,德国法律规定,应该在遗嘱中明确列出具体的财产分配,包括遗留财产的名称、价值以及分式等等。
第五,德国的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遗嘱规则。例如,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制定的遗嘱,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则遗嘱会被视为已经失效。同时,如果遗嘱的受益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应享有的遗产就会被分配给其他的继承人。
综上所述,德国法律对于遗嘱的规定比较严格,需要遵守一定的要求,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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