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做法如下:
1. 协商解除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这种方式灵活,双方权利义务可以自行约定。企业需要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并提前通知员工。
2. 单方面解除
国企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在单方解除时,企业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 员工提出解除
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解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 法定解除
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动合同可以即时解除:
(1)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更新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在法定情形下解除,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平等对待员工,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报复行为。同时,企业应当做好解除后的离职手续办理,维护好与员工的良好关系。
总之,国有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以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依法行事,也要注重人文关怀,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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