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姑苏区(隶属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伤期间的待遇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苏州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待遇
-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 住院期间可享受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苏州市统筹地区规定执行(通常为每日20-30元)。
- 确需异地治疗的,经经办机构批准,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但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 护理依赖补助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若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需支付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护工工资水平。
4. 伤残待遇
-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对应27个月至7个月本人工资。
- 若解除劳动关系,可额外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标准: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对应20-4个月不等的社会平均工资)。
5. 工亡待遇
-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比例发放)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扩展知识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需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由单位申报,逾期职工本人可1年内直接申请。
苏州市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待遇标准与全省政策同步调整。
如需具体金额或流程细节,建议咨询姑苏区人社局或苏州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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