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劳动仲裁委员会:
被告:XXX公司
原告:XXX
我系原告XXX,现予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按照以下事实和理由请求判决:
一、事实和理由
1. 本人于YYYY年MM月DD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X年的劳务合同(合同编号:XXXX),合同载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合同履行期间,本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劳动义务,并得到了相应的工资报酬。
3. 然而,自YYYY年MM月DD日起,被告公司无故停止支付本人的工资报酬,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本人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工资支付要求,但被告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
4. 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工资报酬,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被告公司应当按照本人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支付工资,但违反了该法律规定,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6. 鉴于被告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本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的法定利息,并承担违约金。
二、请求
1. 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欠款XXXX元,并支付自YYYY年MM月DD日至实际结算日止的滞纳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
2. 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法定利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利率计算。
3. 判决被告公司承担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
4. 裁决后,被告公司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款项,将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5. 其他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证据
1. 劳务合同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2. 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3. 与被告公司的书面或电子邮件往来记录。
四、陈述权益
1. 本人请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权益被侵害的金额计算回到劳动统计时间至起诉前的期间,计算回到劳动统计时间至起诉前的期间金额为XXXX元。
2. 申请人请求支付的滞纳金金额根据每日0.05%计算,即XXXX元乘以每日0.05%,不满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3. 申请人请求支付的法定利息根据每日0.02%计算,即XXXX元乘以每日0.02%,不满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5.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第45条第一款和第46条,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所得等合法权益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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