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指依法对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程度进行医学评估和等级评定的过程,目的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或民事赔偿依据。以下是具体程序和相关要点:
一、申请阶段
1. 提出申请
-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需提交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如CT报告、手术记录等)、复印件等。
2. 受理审查
- 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
二、医学检查与鉴定
1. 专家抽取
- 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特殊病种时可能增加专科医生。
2. 现场鉴定
- 安排劳动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或功能检查(如肌电图、关节活动度测量等),必要时要求提交近期复查报告。
- 专家结合临床检查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 16180),综合评估伤残程度。
3. 回避制度
- 与鉴定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确保公正性。
三、结论作出与送达
1. 鉴定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结论,复杂案例可延长30日。
2. 结论内容
- 明确伤残等级(1-10级,1级最重)或确认“未达到等级”,并注明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如完全、大部分或部分护理依赖)。
3. 送达程序
- 结论书在20日内送达申请方、用人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对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后15日内申请省级复查。
四、争议处理与复查
1. 重新鉴定
-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但司法机关或社保部门可要求复检。
2. 复查申请
- 伤残情况变化(如伤情恶化)的,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申请复查。
五、相关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1-28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程序细节。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的,劳动者可自行提出,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伪造病历或虚假鉴定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 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司法伤残鉴定,后者用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核心环节,涉及医学、法律及社保政策多方协作,程序严谨性直接影响补偿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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