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书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标准作出的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核心要素:
1. 基本信息
-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号、工作岗位及用人单位名称等基础信息;
- 工伤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简述;
-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编号及认定结论。
2. 伤情描述
- 详细记录工伤导致的伤害部位、损伤程度(如骨折、器官损伤等),并参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进行分类;
- 病历摘要、临床检查结果(如影像学报告、病理诊断等)及治疗过程。
3. 鉴定依据
- 列出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第21-28条);
- 采用的医学检查方法(如肌电图、关节活动度测定等)及诊断标准。
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明确伤残等级(1-10级,1级为最重)及对应条款依据;
- 对生活自理障碍的分级(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
- 如需复查,注明复查期限。
5. 辅助器具与医疗依赖
- 是否需要配置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
- 是否存在长期医疗依赖(如透析、药物维持)。
6. 其他事项
- 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及鉴定机构盖章;
- 鉴定日期及有效期;
- 异议申请途径(如收到结论后15日内可申请复审)。
扩展知识:
工伤鉴定不同于工伤认定,后者由社保部门确认工伤事实,前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伤残影响;
多处伤残时,按最高等级确定,若两处及以上同等级伤残可晋升一级(最高至1级);
工伤复发需重新鉴定,但时效为原鉴定结论作出后1年内;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鉴定书的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建议保存原件并复印多份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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