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工伤认定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 申请费用
工伤认定申请本身不收取行政费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宿城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时,无需支付办理费。
2. 劳动能力鉴定费
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申请方预缴费用。宿城区执行江苏省统一标准:
- 初次鉴定费为300元/人次;
- 再次鉴定费为350元/人次(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
特殊情况: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略高,通常为400-500元/人次,具体以鉴定机构通知为准。
3. 医疗检查与材料费
- 工伤认定中如需补充医学检查(如X光、MRI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 提交的证明材料(如诊断书、证人笔录等)若需公证或翻译,费用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4. 争议处理费用
对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案件受理费为50-100元(非工伤认定直接收费,但属潜在成本)。
扩展知识
免缴情形: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费用(需提供低保、残疾证明等材料)。
责任划分: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认定的,期间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单位承担(条例第二十条)。
材料要求:宿城区通常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事故现场证据、医疗记录等,材料不全可能延长认定时间,但无额外收费。
费用政策可能随地方调整,建议通过宿城区人社局官网或电话(0527-12333)核实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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