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类型多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需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以下是常见的证据分类及说明:

| 证据类型 | 内容说明 | 法律依据 |
|---|---|---|
劳动合同 |
双方签订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包含工作内容、薪酬、合同期限等条款。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
工资支付凭证 |
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等,用于证明工资数额及支付情况。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
考勤记录 |
打卡记录、排班表、加班审批单等,证明工作时间、出勤情况。 |
《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
/工牌 |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标识性文件。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
社保缴纳记录 |
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或缴费明细,用于确认劳动关系及社保权益。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
劳动者陈述 |
劳动者对工作内容、争议事实的自我说明,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如《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等,需证明其内容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
医疗证明 |
涉及工伤或职业病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
电子证据 |
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录音录像等,需保存原始载体并注明来源。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定》。 |
其他材料 |
如离职证明、培训记录、岗位调整通知等,需与争议事实直接相关。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证据效力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用人单位需对仲裁或诉讼请求进行举证。对于涉及加班费、社保缴纳等争议,需注意证据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建议:建议劳动者在争议发生时及时收集并保存证据,必要时通过公证或第三方平台固定电子证据。若证据涉及仲裁或诉讼,应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法性。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