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定原则: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认定为犯罪。
2.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刑罚,不得凭空确定刑罚。即必须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险性相适应,刑罚应当既符合犯罪的危害程度,又符合犯罪分子的社会危险性,不得附加不适当的刑罚。
4. 事实证据原则: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实、充分,切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
5. 有罪证据规则:犯罪的证明应当依法采用合法证据,以确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不得以不法证据或违法证据证明犯罪。
6. 独立审判、独立检察原则: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控制。
7. 有罪推定不立的原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把证明犯罪责任的证据责任转嫁给被告人。
8. 审理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应当对当事人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处理。
这些原则是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实施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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