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形式。过失犯罪分为以下两类:
1.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因疏忽而未预见,导致结果发生。如司机未注意路况撞伤行人,若其本应尽到观察义务但因分神肇事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刑法》第233条、第235条)。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未能避免。例如,电工明知线路老化可能起火,却自信不会出事而未检修,最终引发火灾,可能构成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常见过失犯罪类型: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过失造成他人重伤。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事故。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违规管理爆炸性、易燃性物品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违反交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法律特征:
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但存在注意义务的违反;
必须实际造成法定危害结果(过失犯罪均为结果犯);
量刑轻于故意犯罪,体现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扩展:过失犯罪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职业要求、客观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注意义务的合理性。例如,医生手术中的过失需参考医疗规范,区别于普通人注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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