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运用刑法的统治者、执法者及相关人物众多,以下列举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并扩展相关知识:

1. 商鞅(战国·秦)
推行《法经》为基础的新法,首创连坐制、户籍制,主张“轻罪重刑”,以严苛刑法强化中央集权。其“弃灰于道者黥”等规定体现刑罚的威慑性,但后期因触怒贵族被车裂。
2. 秦始皇(秦朝)
统一后推行《秦律》,刑罚体系包括肉刑(黥、劓、刖)、死刑(腰斩、枭首)、劳役刑(城旦、鬼薪)。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显示,律法细至盗窃谷物按石数量刑。
3. 汉武帝(西汉)
任用张汤、赵禹修订《汉律》,增设“腹诽罪”等罪名镇压异见。推行“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形成“原心定罪”原则。
4. 武则天(唐朝)
任用酷吏周兴、来俊臣编纂《罗织经》,发明“凤凰晒翅”“驴驹拔橛”等酷刑镇压政敌。晚年为缓和矛盾废除部分酷刑。
5. 朱元璋(明朝)
颁布《大明律》并编订《大诰》,首创“剥皮实草”惩贪官,设廷杖制度当庭杖责大臣。洪武四大案(空印、胡惟庸等)株连数万人。
6. 雍正帝(清朝)
推行“秘密立储”制度期间严惩政敌,年羹尧案以92条罪名赐死。修订《大清律例》,完善凌迟、枭首等死刑执行规范。
扩展知识:
刑罚演变:夏商周以“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为主,汉文帝废除肉刑改劳役刑,隋唐确立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
法家思想:韩非主张“刑过不避大臣”,与儒家“德主刑辅”形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张力。
酷刑文化:欧洲中世纪的“铁处女”“轮刑”与中国的“炮烙”“醢刑”均反映刑罚的震慑功能。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历史不乏秉公执法的范例,如包拯强调“执法如山”,海瑞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现代法治文明已废除残酷刑罚,转向人权保障导向的刑法体系。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