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至第71条的规定。以下行为或情形可能涉及数罪并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犯有数个独立罪名
行为人实施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例如:甲抢劫后为灭口故意,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罪,应数罪并罚。
2. 判决宣告前发现漏罪
在判决宣告前,发现行为人还有其他未被审判的罪行(《刑法》第70条)。例如:乙因盗窃罪被起诉,审判期间发现其另有诈骗行为,需对新发现的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3.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在服刑期间发现判决前的其他罪行,需对新罪与原罪剩余刑期并罚(《刑法》第70条)。如:丙因贪污罪服刑期间,被发现此前还犯有挪用公款罪。
4.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
在服刑或缓刑、假释期间又犯新罪,需将前罪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刑法》第71条)。例如:丁在假释期内再次实施故意伤害,需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
5. 同种数罪的例外情况
一般同种数罪不并罚,但以下情况例外:
- 法律明文规定需并罚(如多次、逃税等累计计算)。
- 同种数罪中部分罪行已过追诉时效或赦免,需对余罪单独处罚。
6.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例外
通常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明确规定时需并罚。例如:
- 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并伪据的,按保险诈骗罪与故意罪并罚(《刑法》第198条)。
- 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又实施、爆炸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
7. 特殊犯罪行为的分裂性
某些犯罪行为因侵犯多个法益或具有持续状态需数罪并罚。如:
- 绑架过程中被害人,按绑架罪与罪并罚。
- 时暴力抗拒缉私,按罪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8. 法律明确规定的并罚情形
- 贪腐类犯罪:受贿后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可能并罚(需结合具体情节)。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施组织内犯罪与个人犯罪并罚。
扩展知识
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但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附加刑仍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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