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不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典型的纯正单位犯罪类型及其法律要点:
1.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限于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罪。
2.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若因行贿取得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按自然人行贿罪论处。
3.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需注意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集体决策和公开分配。
4. 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应上缴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主体特定,强调罚没财物的公共属性。
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违反工程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限定为单位,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扩展知识点:
双罚制原则:纯正单位犯罪通常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主体限制:部分罪名如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单位具备国有属性,体现对公权力的特殊规制。
司法解释补充:如《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等认定标准。
纯正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组织体的系统性违法行为,尤其在公共资源、市场秩序等领域需强化单位责任。司法实践中需注意单位意志的认定(如集体决策)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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