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需满足以下条件,并可能影响量刑:

1. 自动投案
- 时间要求: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未采取强制措施前投案。例如,案发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或在通缉途中自愿接受控制。
- 投案主体:除本人外,经本人同意后由亲友陪同投案,或因病、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均视为自动投案。
- 特殊情形: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或逃亡后主动联系办案机关,均可认定。
2. 如实供述罪行
- 核心内容:必须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关键要素。隐瞒主要情节或推卸责任(如将故意辩称过失)不成立自首。
- 数罪情况:供述部分罪行的,仅对所供部分认定为自首。
- 翻供影响:一审判决前翻供且拒不认罪的,自首不成立;但一审中又恢复如实供述的,仍可认定。
3. 特殊类型的自首
- 准自首(余罪自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例如,因盗窃被拘留后主动交代未被发现的诈骗事实。
- 单位犯罪自首: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代表单位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可认定单位自首。
4. 法律后果
- 从宽处罚:一般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 例外情形:对极严重暴力犯罪(如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罪),自首的从宽幅度可能受限。
扩展知识
自首与坦白区别: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从宽幅度小于自首。
司法实践中,自首动机(如真心悔罪或规避处罚)可能影响量刑裁量。
投案后隐瞒身份或编造情节的,可能不认定为“如实供述”。
自首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悔过并降低司法成本,但其认定需严格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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