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 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且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若其中一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障碍者),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仅对有能力者单独定罪。
2. 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包括:
- 共同认识: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
- 共同意愿:各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 意思联络:彼此之间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即对犯罪目的、手段等有基本共识。
例外: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
3. 客观要件
- 共同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均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可能表现为分工合作(如组织、实行、帮助、教唆等),或共同直接实施;
-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各行为均对危害结果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促进作用。
4. 共同犯罪的形式
- 简单共犯:全体成员均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如共同持械抢劫);
- 复杂共犯:存在分工(如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
-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长期犯罪成立的稳定组织,具备严密结构(如黑社会性质组织)。
5. 特殊情形的认定
- 片面共犯:一方明知他人犯罪而暗中相助(如提供工具),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为帮助犯;
- 共犯过剩: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其他犯罪,由实施者单独担责(如共同盗窃中一人实施);
- 承继共犯:中途加入犯罪者,仅对加入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6. 责任承担原则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各共犯人需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整体结果负责,但可根据具体作用区分、从犯、胁从犯(《刑法》第26-28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共同犯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避免主观归罪。司法实践中,如“望风”行为是否构成共犯,需考察其是否实际参与犯罪预谋或提供实质性帮助。共同犯罪理论旨在准确划分刑事责任边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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