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谋而未行”是指多人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但尚未实际着手实行的情况。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理论,其法律性质和处理方式如下:
1. 法律定性
根据《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共同犯罪中的“谋而未行”属于犯罪预备的范畴。若参与人仅停留在犯意表示阶段(如口头商议但无具体行动),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存在实质性准备(如制定计划、分工、准备工具等),则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预备。
2. 构成要件
共同故意:参与者需对犯罪有明确合意,且明知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预备行为:需有具体行为表现,如踩点、筹集资金、伪件等。仅有口头商议不能定罪。
未着手实行: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未进入实行阶段(如抢劫中尚未实施暴力行为)。
3. 刑事责任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
与从犯区分:主导策划者可能承担较重责任,被动参与者可能减轻处罚。
4. 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证据标准:需证明“谋”的内容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参与者有明确实行犯罪的意图。
中止情形:若部分人主动放弃并阻止行为,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免除或减轻处罚。
5. 扩展知识:与非共同犯罪的区别
单独犯罪的“谋而未行”仅涉及个人责任,而共同犯罪中,一人着手实行即可能使全部参与者进入实行阶段(如甲按计划望风,乙已实施盗窃,则全体构成盗窃既遂)。
6. 特殊罪名的影响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即使处于预备阶段也可能独立定罪(如《刑法》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综上,“谋而未行”在共同犯罪中需结合具体行为、故意内容及刑法分则规定综合判断,其法律后果取决于预备行为的性质、危害性及司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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