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的主体限定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以下是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罪名及相关法律分析:
1. 自然人人身专属犯罪
如罪(刑法第236条)、重婚罪(刑法第258条)等,其行为与自然人身份直接绑定,单位无法实施此类需特定生理或身份条件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排除单位构成此类犯罪的可能。
2.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部分罪名
如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等,犯罪主体需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单位无法具备政治忠诚义务这类自然人专属属性。
3. 渎职类犯罪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等,要求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单位不满足"从事公务"这一自然人职务属性。但注意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是例外。
4.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第十章所有罪名(如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均以现役军人为主体,单位不符合该特殊主体要件。
5. 部分财产犯罪
如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等传统侵犯财产罪,实务中法院通常认定单位不构成此类犯罪,因其缺乏单位意志体现和利益归属特征。但存在争议情形,如单位组织盗窃电力资源案件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6. 犯罪中的部分罪名
非法持有罪(刑法第348条)因其"持有"行为要求对的直接物理控制,单位无法作为持有主体。但单位可构成、贩卖等牟利型犯罪。
7. 死刑适用限制
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刑罚不包括死刑,故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如故意罪)本质上排除了单位犯罪的可能。
扩展说明:
单位犯罪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要素: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最高检《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强调,个人为违法犯罪设立公司或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实务中还存在"法律未规定单位可构成犯罪则排除责任"的原则,如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之一)等新罪名未规定单位主体,即不具备可罚性。
需注意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部分单位犯罪罪名(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反映出立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动态调整。法院在判决时会着重审查犯罪行为与单位经营活动的关联性,避免将个人犯罪不当转嫁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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