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不属于共同犯罪。以下是具体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1. 缺乏共同故意
- 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条第2款)。例如,两名司机因各自疏忽引发交通事故,虽行为共同导致结果,但因无故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 片面共犯争议:一方明知另一方犯罪而暗中协助,但另一方不知情。部分学者认为这不成立共同犯罪,因缺乏双向意思联络。
2. 同时犯
多人同时或先后针对同一目标实施犯罪,但无主观联系。例如,甲、乙互不相识,在同一晚分别盗窃同一仓库,因无共谋,属于单独犯罪。
3. 实行过限
部分共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实施的行为。例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在过程中单独实施,乙对行为不担责。
4. 间接正犯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如儿童、精神病人)或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实施犯罪。因被利用者缺乏犯罪故意或责任能力,不构成共犯关系。
5. 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窝藏、销赃等帮助。根据《刑法》第310条,此类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单独罪名。
6. 共同过失与故意结合
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导致结果。如医生故意开具错误处方,护士因疏忽未核对而执行,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7. 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单位成员之间若无共同故意,不构成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
8. 正当行为与犯罪的交叉
如一方正当,另一方趁机实施犯罪。正当者不成立共犯。
扩展知识:
共同犯罪的成立需具备“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两大要件。共同故意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若缺乏任一要件,均可能排除共同犯罪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与连、竞合犯等概念,避免扩大打击范围。
此外,共同犯罪的形态(既遂、未遂、中止)认定也需注意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但若个别共犯主动中止并有效阻止结果发生,可单独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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