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与共同犯罪在刑法中属于不同犯罪形态,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结构、主观故意和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下情形属于聚众犯罪但不构成共同犯罪:
1. 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者的责任划分
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中,刑法仅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不被处罚。而共同犯罪要求所有参与者在共同故意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聚众哄抢财物中,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可能被定罪,其余跟随者若无明确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2. 必要共同犯罪中的聚众形态
某些罪名(如聚众罪)以"聚众"为构成要件,但参与者可能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双向性。若部分人员是被诱骗或临时起意加入,缺乏事前通谋,则不满足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3.犯罪构成要件的差异
聚众犯罪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独立罪名(如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属于必要共犯;共同犯罪是总则规定的犯罪形态,需结合分则具体罪名适用。聚众犯罪可能兼具共同犯罪属性,但立法已单独评价其社会危害性。
4. 主观故意的单向性与概括性
聚众犯罪中,组织者可能具有明确犯意,但参与者可能仅出于从众心理或受裹挟,缺乏明确的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例如群体性事件中,部分人员可能仅因情绪激动参与,与策划者无共谋关系。
5. 量刑的特殊规定
聚众犯罪对首要分子通常加重处罚(如聚众持械劫狱罪),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量刑需根据具体作用划分。聚众犯罪的责任承担具有法定性,不以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
6. 特殊主体的排除
某些聚众犯罪要求主体具备特定身份(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的"依法执行职务"前提),不符合身份要求的参与者即使有共同行为,也可能因主体不适格不构成共同犯罪。
从法理角度,二者的本质差异在于:共同犯罪强调"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的双重关联,而聚众犯罪侧重群体性危害行为的整体评价。实践中需注意转化情形,如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时,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或罪的共同犯罪。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