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及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财产和名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 公司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无论国有、民营或外资,只要依法登记成立即具备主体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也可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2. 企业
涵盖除公司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需区分情况:普通合伙企业通常不构成,但特殊普通合伙可能构成)、个人独资企业(司法实践中存争议,多数认为不具备主体资格)。
3. 事业单位
由国家财政拨款或自收自支的科教文卫等公益性组织,如公立医院、学校、科研院所。若实施与职能无关的营利性犯罪(如商业贿赂),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4. 机关
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特殊之处在于: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时,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对单位本身通常仅处罚款或追缴违法所得。
5. 社会团体
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协会、基金会、商会等。例如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6. 其他组织
司法解释明确的特定主体,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特定情形下可构成(如挪用集体资金犯罪)。
扩展要点:
单位内设机构(如部门、科室)一般不具备主体资格,但符合“独立核算+对外活动”条件时可例外。
单位犯罪需体现“集体意志”,即由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或负责人决定实施。
个体工商户、个人为犯罪目的设立的单位通常按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后,由承继主体承担责任;注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
我国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为主(罚金+追究责任人)、单罚制为辅(仅罚责任人)的处罚原则,具体依据刑法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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