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基于特定关系或特殊目的共同实施的犯罪,其构成要件与一般共同犯罪存在区别。根据中国刑法及司法实践,特殊共同犯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具有严密层级结构、明确分工和长期稳定性。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集团等。刑法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对其他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
2. 聚众共同犯罪
以聚集多人实施犯罪为特征,分为两类:
-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多人纠集参与斗殴,破坏公共秩序。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通过聚众冲击机关、企业等扰乱正常活动。
需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与者,刑事责任不同。
3. 对合犯(对向犯)
双方行为互为实现犯罪必要条件,如受贿罪与行贿罪、重婚罪(需双方均明知)、非法买支罪等。部分情形下双方均定罪,但存在仅处罚一方的例外(如贩秽物品牟利罪中买家一般不罚)。
4. 承继的共同犯罪
后加入者明知他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仍参与实施后续行为,并与先行者达成意思联络。例如:甲实施抢劫时,乙中途加入协助压制被害人,二人成立抢劫罪共犯。
5. 片面共犯
一方明知他人犯罪而暗中协助(如提供工具、信息),但对方无共同故意。通说认为帮助者可成立从犯,但理论界存在争议。例如甲知道乙要盗窃,悄悄破坏门锁而不告知乙。
6. 过失共同犯罪
争议领域,指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危害结果。中国刑法原则上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但司法解释有例外(如共同危险行为在侵权法中需连带责任)。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需共同故意。
7. 特殊身份犯的共犯问题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需根据身份作用定罪。司法解释规定:
- 具特殊身份的,全案按身份犯定罪;
- 无身份的,可转化为普通犯罪(如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8. 网络共同犯罪
通过网络技术实施的协同犯罪,包括:
- 黑客团伙分工攻击系统;
- 电信诈骗中“洗钱”“话务”等环节分工;
- 利用暗网平台策划犯罪。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可构成共犯。
9. 犯罪产业链中的分工合作
如制毒环节中的原料提供者、制毒技师、分销者等,虽可能互不认识,但明知链条性质仍参与的,构成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犯罪座谈会纪要》对此有专门规定。
10. 单位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或单位与自然人合谋犯罪。例如:
- 关联企业串通投标;
- 单位为个人犯罪提供资金、场所。单位需符合刑法第30条规定的“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特殊共同犯罪的认定需重点考察:
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犯意联络(明示或默示);
客观行为是否具有协同性;
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根据作用大小,可能区分、从犯、胁从犯,量刑时结合参与程度、分工及实际危害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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