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欺诈行为下的合同解除效力问题需结合《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分析,其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法律要件及实践认定:
1. 欺诈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欺诈需满足:
- 主观故意(宣传方明知虚假仍诱导);
- 客观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因果关系(对方因欺骗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示例*:开发商隐瞒楼盘周边污染源,标榜“生态宜居”,属典型欺诈。
2.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 撤销权需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且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自知道或应知欺诈事由起算);
- 重大误解与商业吹嘘的界分:若虚假内容涉及合同核心条款(如商品功能、产权属性),可撤销;若属夸张广告(如“最佳品质”),可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3. 消费者特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赋予消费者“退一赔三”权利,最低赔偿500元。即便未主动解除合同,消费者亦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注意*:企业间(B2B)交易一般不适用消法,需依《民法典》处理。
4.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 合同自始无效,双方返还财产;
- 欺诈方需赔偿实际损失(如鉴定费、缔约成本);
- 若涉及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可并行行政处罚。
5. 举证责任分配
受欺诈方需初步证明宣传内容虚假性及误导性,法院可能根据《民事证据规定》适当减轻举证责任,尤其在信息不对称领域(如医疗美容服务)。
实践中需注意:口头承诺若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如写入补充协议),同样具有约束力;电子证据(聊天记录、网页快照)的固定对至关重要。消费者应通过12315投诉、行政举报等多渠道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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